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9月28日《中国新闻网》)
考试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不过,单有考试作弊入刑的惩戒其实远远不够,若是不加大其处罚力度,让作弊所付出的成本与代价远远高于其获得的好处,那么作奸犯科的冲动就不会受到遏制。再对照与结合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当诚信已成为其职业的底线要求之后,对公考作弊的违法违纪行为,就应当加大诚信惩戒的力度,并由此释放出诚信至上的底线原则。从之前的数年禁止考试,到永不录用的规则改变,亦是用成本巨大的惩戒机制去促进诚信意识的树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据透露,每年我国企业因为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6000亿。社会诚信不彰之下,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不诚信的问题。公务员作为公共管理者、决策者,也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执行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若是国家公职人员自身都不诚信,或者通过考试作弊的方式,而获得了权利与地位,一方面就无法去恪守诚信的规则底线,无法扮好诚信的把关人和守望者的角色;另一方面,当公务员都以不诚信而获利,势必带来劣币驱逐良币的比坏效应,人人效仿下则会导致诚信体系的崩坍。
诚信作为我国的优秀传统,在市场经济和新思潮的冲击下,所受到的挑战日益严峻。在党员领导干部中建立诚信体系具有基础作用,只有先让国家公职人员先诚信起来,才能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从哲学的意义上说,“诚信”既是一种世界观,又是一种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无论对于社会抑或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公考作弊永不录用,体现诚信至上的原则,也是对重构社会诚信体系的强力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