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明确今后办理刑事案件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博客、微博客、朋友圈、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定》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予以规范,明确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规定》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据央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