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乘客被困电梯,1人疑似晕厥?
张苏洲一审获刑14年
3上一篇 2016年9月2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台长
张苏洲一审获刑14年
原副台长赵红梅一审获刑12年
 

星报讯(张晓虎 李旭东 记者 雷强) 9月1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台长张苏洲受贿、贪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张苏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8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依法返还安徽广播电视台。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张苏洲(男,62岁,正厅级)在任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总编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南京日景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单位和个人现金、物品,共计11236148元人民币、4.7万美元、2000欧元、价值17.9万元的购物卡及价值1062239元的金条、玉器和手表等物品,并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电视台采购物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通过在单位报销个人购物消费、虚列奖金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3393657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苏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苏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张苏洲所犯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张苏洲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张苏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并全部退赃,综合考虑张苏洲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对其贪污罪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张苏洲表示不上诉。

又讯(张晓虎 李旭东 记者 雷强) 9月18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赵红梅受贿、贪污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赵红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60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赃款依法返还安徽广播电视台;其余赃款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赵红梅(女,45岁,副厅级)在挂任安徽电视台副台长、担任安徽电视台台长、安徽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南京日景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现金、物品,共计价值5691070元,并在电视广告业务、购买电视剧及支付购剧款、电视台采购服装及礼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使用虚列名目为自己和他人发放奖金、购买个人消费物品在本单位公账中报销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6107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红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赵红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对赵红梅所犯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赵红梅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尚能够积极退赃,综合考虑赵红梅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赵红梅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