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姓“保” 拒当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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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了自家人 保险公司就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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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了自家人 保险公司就该不赔?

 

近日,张女士在丈夫倒车时被其撞伤,但保险公司勘察后,以“家庭成员免赔”为由,拒绝向张女士赔偿医药费。后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

无独有偶,就在前不久,陈先生在小区倒车时,不慎将其已出嫁的女儿撞伤,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五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不过,在事情闹到法庭上之后,主审此案的法官却认为“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及“亲属”等皆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家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各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也就是说,被撞伤的陈女士虽然与陈先生有直系血缘关系,但由于其户口已经迁出,不属于“家庭成员”,故而责令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当然不是感情伦理剧中的“第三者”——在汽车保险中,第一者是投保人的汽车;第二者是保险公司;第三者就是除了汽车驾驶人、保险公司外的所有人和物。也就是说,如果车主驾车发生事故,受到损害的只要不是自己的车辆和保险公司,那么第三者责任险就生效并作出赔偿。

但现实情况却是,一旦发生直系亲属被驾驶人驾车意外伤害的情况,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几近本能反应地拒绝赔偿,而如果被伤害者是一个不认识的路人,则都会痛痛快快地赔偿(交强险和商业险还要分开看:《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所以在交强保险责任内,家庭成员只要不是车内人员,是可以获赔的)。

是因为直系亲属活该被歧视?还是生来就低人一等?当然都不是——是商业保险公司基于风险管控考虑,担心有亲缘关系的一家子人合起伙来骗保。但是如何识别骗保还是正常的索赔?这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于是,为了转移风险与识别成本,保险公司干脆一刀切地规定“家庭成员免赔”。

对于这种机灵的做法,法律界其实早已屡次驳斥。2012年4月,姚某在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的儿子撞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姚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姚某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同样辩称:“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标的车造成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还认为,保险单、投保单由姚某亲笔签字确认,且免责条款用红色特殊字体提示,保险公司已尽适当说明义务。

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格式条款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违背了第三者责任险设立的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纵观以往的判例,保险公司“家庭成员免赔”、“合同中已有约束与提示”等说辞,都被法院从“霸王条款”的角度驳斥;而所谓“防范道德风险(骗保)”的角度同样也站不住脚。保险法为避免道德风险的产生已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怀疑被保险人骗保,完全可通过举证免除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骗保的行为构成犯罪时更可追究骗保者的刑事责任——而不是为了省却识别骗保成本一刀切拒绝理赔。 陈几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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