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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 非刑事司法赔偿中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首次对非刑事司法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

根据该司法解释,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非刑事司法赔偿中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规则上,司法解释规定,凡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仍应以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为一般原则,即能返还的返还、能恢复的恢复,不能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视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值为财产直接损失的体现,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款。如果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司法解释还对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赔偿、利息赔偿等作出了规定。

该司法解释将自2016年10月日起施行。

河南一看守所虚报在押人数冒领伙食费220万元

据新华社电 河南省纪委日前通报4起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典型问题。其中平顶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警令部主任陈新华因分管单位发生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问题被问责。

据通报,2011年1月至2015年10月,陈新华分管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期间,该看守所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一是通过虚报在押人数,冒领平顶山市在押人员伙食费220.06万元,并截留其中135.57万元用于其他公务经费支出。二是将看守所小卖部收取的在押人员家属存款、生产提成等收入中175.51万元用于公务经费支出。三是违反专款专用规定,将在押人员的劳动收入57.19万元用于违规发放干警交通补贴、夜班补贴等。

据通报,陈新华作为市公安局分管市第一看守所的领导,纪律观念淡薄,监管意识不强,未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使本应受到监管的财政资金管理混乱,出现了套取财政经费、违规发放福利等违纪违法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16年6月,陈新华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另外3起被通报的案例为:信阳市新县林业系统“窝案”“串案”频发,县林业局班子成员和下属干部职工10人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分管林业局的 新县政府党组成员李良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邵宏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凤山因班子成员违规操办女儿婚宴被问责;安阳市委政法委调研员李长顺因分管部门违规组织培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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