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因违反公司“恋爱禁令”规定,与公司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被解雇,王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5万余元。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9月6日《人民法院报》)
这起案件的判决被专家解读为具有法律标杆意义。确实,标杆意义十分明显。其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职工不准恋爱”的霸王规定进行了回应。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但是,对于赢了官司的王某来说,他赢的也仅仅是一场官司,公司会否支付赔偿金还是个未知数,执行难不是一般的难。即使能够顺利拿到赔偿金,问题是工作也因为恋爱而丢了。难道在今后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只能依靠职工去打官司?有多少人有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
“内部职工不准谈恋爱”在公职单位是不存在的。也因此,有了一段段佳话。我们在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公职单位比翼齐飞的爱情传奇,“教师伉俪”“科技伉俪”“警察伉俪”“法官伉俪”等等就成就着爱情和事业的美好。这些夫妻很多人都是在参加工作后,在同样的岗位上,在同样的工作上,因为有着共同的爱好和兴趣而产生感情的。这些人走进婚姻殿堂之后,又在事业上互相鼓励,互相促进,而成为单位里的佼佼者。
这样看来,单位职工之间产生爱情,走进婚姻殿堂是没有丝毫问题的,不仅没有危害,还有好处。可是,为何民营公司害怕单位里的男女青年产生感情呢?他们是有着自己担心的。有人担心职工产生感情,影响了工作;有人担心产生感情的职工形成“利益共同体”,给单位造成损害;有人担心小恋人会联手出卖单位信息。这些担心不是没有道理。但是,这不是把“单位恋人”当成贼来防范的理由,也不是剥夺他们情感的理由。需要做的事情是加强监督管理,而不是粗暴地采取如此违法手段。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在工作接触中难免产生男欢女爱的感情。我们不能让“内部职工不准恋爱”成为情感的天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