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8月31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该条例新增了关于二次供水设施消毒清洗、水费收取等条款。其中,针对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较多问题,条例规定,消毒需邀业主“围观”并公示结果。该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次供水消毒需邀业主“围观”
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为解决问题,保障供水安全,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要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此外,为有效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障居民知情权,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对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消毒清洗,应当邀请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监督,并公示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结果。同时,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经催告未缴纳水费可停止供水
为了区分对结算水表计量的不同责任,条例针对用户对结算水表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其中规定,“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对于市民关注的水费缴纳事宜,条例规定,自合同约定的交纳水费之日起30日内未交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予以催告。用户经催告逾期30日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支付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18小时内恢复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