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协管也要持证上岗 执法队伍杜绝再现“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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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拟出台文件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
协警、协管也要持证上岗 执法队伍杜绝再现“临时工”

□ 记者 祝亮
 

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杜绝“临时工”“聘用人员”执法现象,合肥市拟出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今后,执法辅助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

辅助人员优先使用复员退伍军人

根据办法草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简称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聘用的,或者行政机关与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达成用人协议,由第三方人事管理单位派遣在行政机关使用的,在行政执法机关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行政执法辅助工作职责的人员。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负责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具体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辅助人员证件管理、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公正、平等、择优原则选定使用的辅助人员,通过公布使用条件、筛选、体检、审查、使用等程序进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复员退伍军人。

不得采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

辅助人员究竟有哪些职责?办法草案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履行职责包括: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巡查行政执法责任区;劝阻、制止行政执法责任区中的违法行为;维护行政执法现场秩序;协助调查取证;协助督促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协助值班和后勤服务工作;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

同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职责范围从事协助行政执法活动;不得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辅助人员基本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布

辅助人员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辅助人员档案,对辅助人员基本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建立辅助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制定辅助人员行为规范;组织辅助人员参加岗位业务技能培训,达到上岗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辅助执法证件;规范辅助人员持证上岗、仪容仪表和标识佩戴等;受理公众对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行为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指派辅助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或者超出其职责范围的活动;不得将辅助人员的经费支出与罚没款额挂钩;不得向辅助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根据办法草案,辅助人员应当经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辅助行政执法工作。

《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应当重新申领《合肥市辅助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辅助证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制作、发放。

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从事执法辅助工作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该辅助人员追偿。

辅助人员如果有:年度考核不合格;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因工作失职导致造成重大事故;多次受到社会各界或群众投诉,查证属实;身心状况不适应继续从事辅助执法工作等情形之一的,将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解聘或由行政执法机关将其退回第三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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