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以上企业 “低缴”员工社保 是一记响亮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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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以上企业 “低缴”员工社保 是一记响亮耳光

□ 谢庆富
 

8月27日,国内最大的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2016《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数据显示有74.89%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其中36.06%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而这意味着员工的社保被“降低标准缴纳”,势必影响今后的待遇享受。(8月28日《北京青年报》)

七成以上企业“低缴”员工社保,没有别的原因,就是为了省钱。如此一来,企业是省钱了,但职工将来享受到的待遇也就自然降低了。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七成以上企业“低缴”员工社保,意味着此举不是个别现象,而是普遍现象。企业“低缴”员工社保属于违法行为,而这一违法行为之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现象,无外乎有两个原因:要么是违法成本低,要么是干脆没人管。说白了,用人单位“低缴”员工社保,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么是真的没有发现,要么是知道也懒得管,结果就是让用人单位成功躲过处罚,进而让这一本该是“潜规则”的违法行为堕落为“明规则”。

七成以上企业“低缴”员工社保,是法治社会的一块伤疤,也是一记响亮的耳光。这记耳光狠狠打在了职能部门的脸上——职能部门负有保障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劳动者权益受损就是职能部门失职渎职。

七成以上企业“低缴”员工社保侵犯了劳动者权益,这种现象应该得到有效遏制直至消除。这也提醒我们,保护劳动者权益要靠法律更要靠行动,如果无执行、无落实,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是纸上谈兵。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才能真正保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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