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曾梅
近日,87岁的范老太自称在家受虐待,逃离家庭求助报警……事实上,老年人受虐不仅体现在身体暴力上,精神和经济虐待同样需要关注。为此,我国法律规定,虐待老人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今年初我省也出台新规,老年人受虐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程东林律师接受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太多的受虐老人还停留在“家丑不外扬”的思想禁锢下,因此当事人需要提高维权意识。
案例:87岁老太自称受虐,逃离家庭
提及受家人虐待的情形,合肥某小区的87岁老人范奶奶总是以泪洗面。
范奶奶说,她老家在肥东县,老伴去世20多年,膝下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这段时间住在花冲苑小区的小儿子家。小儿子在肥东一个工厂做电工,平常不在家。
去年中秋节之前来到合肥的小儿子家,小儿媳妇平时不让她出门,也不给她饭吃。无奈之下老人自己做饭,然而小儿媳妇将电饭锅的插头给拔了。老人偷偷地将钱塞给邻居,让邻居帮助买了几个包子,这样才吃了顿饭。“小儿媳厉害得很,不让别人帮我,邻居老人帮我买包子的事都不敢让她知道。”
直到有一天家里来了客人,家人在开门迎客时,她才趁机偷偷地跑了出来,到小区大门口的保安室求助。
“当时老人不停地哭泣,还表示饿得胃疼,身体不舒服,并主动要求到医院输液。”社区志愿者说,由于老人的年龄较大,输液治疗需要老人的儿女亲自前来签字方能进行。无奈之下,只能将老人又送回家,并试图与老人儿媳进行沟通,老人的儿媳妇不但不领情,而且还让志愿者不要多管闲事。志愿者只好帮老人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带着老人回了派出所,当天下午民警将老人送回家并进行了调解。
法规:安徽老人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记者查阅资料得知,《宪法》第49条第3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虐待罪没有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只有被害人向法院自诉,法院才处理;引起重伤、死亡的,则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外,今年1月15日,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针对老年人家暴情况凸显现象,办法新增加了“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条款,并规定了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若违反规定,虐待老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加大维权意识,虐老不仅仅是家务事
采访中,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程东林律师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程东林介绍,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接轨,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他建议,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帮助老年人自觉地学法、懂法、用法,了解虐待老人的定义,遇到问题要做出什么反应和采取哪些对策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增加对相关机关工作人员的维权培训,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社区工作人员、基础执法人员,为虐老提供及时有效的监督。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引导老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诉。”他说,此外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不应把欺老行为视为“家务事”,在人民法院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时,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什么是虐待老人?
我国老年人被虐待的问题主要反映在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肉体虐待等三个方面,具体表现为:
1、精神虐待通过威胁、恐吓、侮辱、孤立等语言或非语言的虐待形式造成老人精神创伤的行为。
2、经济虐待不承担或克扣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责任构成了经济虐待的主要形式,如未经认可使用老年人的资金、财产及其他资源,以及盗窃、诈骗、抢夺、勒索和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物等。
3、肉体虐待指故意使用器物或暴力致使老年人的身体受到损害、创伤、痛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