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连续出台关于钢铁行业以及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在2016~2020年这4年间,我省将分流安置这两大行业职工10万余人。
10万职工将退出钢铁、煤炭业
根据我省制定的目标,2016~2020年,全省压减生铁产能384万吨、粗钢产能506万吨;分流安置职工约2.9万人,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钢铁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年人均产钢量力争达到1000吨,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2016~2020年,省属和地方煤炭企业关闭煤矿21对,退出产能3183万吨/年,分流安置职工7万余人。到2020年,全省煤矿数量减至37对,生产能力控制在1.1亿吨/年左右;煤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全员劳动生产率和企业盈利能力显著提高,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对于钢铁行业,我省将严禁新增产能。意见提出,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对于煤炭行业,则是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的煤矿项目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钢厂能搬则搬,鼓励转型转产
我省将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调整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对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
对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搬迁。鼓励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
两行业要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根据意见,这两个行业均将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依法依规,科学编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细化政策措施,通过鼓励企业挖潜消化一批、落实岗位补贴稳定一批、实施内部退养分流一批、落实扶持政策创业一批等措施,稳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职工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其中,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费用,原则上中央和省共同承担50%,市(县)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50%,企业承担费用兜底责任。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拨付到市。在企业设立共管账户,对中央和省级专项奖补资金、市(县)政府和企业按规定承担的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