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在拆迁项目中涉嫌滥用职权,违规安置人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2725万余元。8月23日,合肥瑶海区花冲社居委原主任姚大林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在合肥市中院二审开庭。一审时,姚大林被法院判处7年半。因不服判决,认为自己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姚大林提起了上诉。
拿千元“好处费”就能换套房
现年53岁的被告人姚大林,合肥人,高中文化。2007年9月18日至案发前,其先后任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街道花冲社居委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工作)、副主任、党委副书记、主任。
此前的一审中,检方指控,姚大林在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安置序列,造成公共财产经济损失2725万余元。据统计,姚大林接受请托虚增的安置人口多达238人,违规安置房屋面积10755平方米,其中徇私舞弊1980平方米。
除滥用职权违规拆迁安置外,姚大林还涉嫌受贿15万元。对于找他帮忙的拆迁户给予的“好处费”,小到一千元,多到几万元,姚大林全部“来者不拒”。如2010年,瑶海区双窑洞姚大塘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徐某将自己户籍借给朱某进行拆迁安置,随后送给姚大林1000元请其帮忙通过。2013年,仅仅花了1000元的徐某,顺利获得一套安置房。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不应一人担责
一审法院判定姚大林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对姚大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宣判后,姚大林表示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并提起上诉。其提交的上诉状中写明,他本人不具有认定拆迁安置人口的权力,其行使的是审查权不是审批权,违规拆迁安置的行为是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非个人行为,对集体决策的行为不应当由他一人来承担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
二审法庭上,姚大林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遭受2725万余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他认为,本案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不需要政府机关采取任何措施,所以本案没有拆迁面积的损失。
此外,他还辩称,虚增户口已经获得安置的以后将不能再享受安置,因此本案中虚增人口而补偿的面积和支付的补偿,只不过是国家提前支付了这部分即将会发生的费用。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