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合同签下一亿借款后没多久,桐城市工商联原主席、总商会原会长刘克胜便“出事”了。刘克胜出事不要紧,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的保证人“头大了”。昨日下午,由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指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该案系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安徽目前审理的最大一起案件。
借钱的出事担保的成了被告
昨日下午,市场星报、掌中安徽记者在省高院第三法庭内看到,诉讼双方小心翼翼,针对书记员记录的每一句话都反复推敲并提出修改意见。
原告赵某某诉称,2014年3月10日,刘克胜与赵某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克胜分期分批向赵某某借款1亿元整,实际借款以到账金额及借款条据为准。同日,赵明伍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名。随后,赵某某先后5次向刘克胜指定的账户内转入资金共计7600万元。2014年5月18日经双方结算后,刘克胜仍欠下赵某某借款本金5880万元。刘克胜当日向赵某某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据并注明按月息2分计息。此后,刘克胜便未再还款和结付利息。
庭审中,针对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明伍及其代理人表示,借款合同实际在2014年3月24日签订的,而不是2014年3月10日。倒签日期是赵某某与刘克胜为了骗取赵明伍的担保才做的。同时,对于该借款合同及其具体数额,赵明伍表示因为系刘克胜所为,他们不清楚到底是多少。
最高法院指定安徽省高院审理
据了解,该案一开始在2014年便起诉至安徽省高院。2015年6月份,赵明伍申请追加刘克胜为该案被告参加诉讼。 2015年7月31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赵某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某某对刘克胜的起诉应予驳回。但是,刘克胜涉嫌刑事犯罪,并不能否定赵某某与赵明伍之间存在的民事关系。一审法院一并驳回赵某某对赵明伍的起诉不当。至于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是否应该裁定中止审理,应由受理法院视情形决定。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安徽高院的裁定,驳回赵某某对刘克胜的起诉。同时指定赵某某诉赵明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安徽高院审理 。
一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这是相隔24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在这部新的司法解释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据悉,庭审一直持续到昨晚8点,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