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其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8月14日《西安晚报》)
虽然职业打假人的出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造假的作用,却也无形中带来了负面作用,好好的打假沦为一些人借此牟利的工具,为了牟利,一些人不惜采用掉包、自带假货等非法方式进行敲诈,披着合法外衣的打假已然成了滋生违法犯罪、破坏商业秩序的毒瘤,更导致了超市群体与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对立。
法律对职业打假人近乎一边倒的保护,伤害了商家的合法权利,无形中给了“恶棍式打假”生存的空间。在这种背景下,让职业打假人退场,就是为了让法律回归公平和理性。
从打假和维护商业秩序的长效性来说,让职业打假退场,恰恰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长效机制,让法律和监管回归其应有的轨道。毕竟,打假不能再靠职业打假人近乎暴力式的方式,而要依靠法治潜移默化的力量,依靠消费者强而有力的维权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和净化商业秩序。
当然,在职业打假退场的同时,我们更需及时采取措施补强消费者权益。一方面,增强对消费者投诉维权的响应,让消费者的每一起投诉和维权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另一方面,增强对商家和产品的常态化监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依法严惩,从而构筑起一道严密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