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利辛县男子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阜阳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立案。不料孙某某居然唆使女友为其顶包,向检察机关作伪证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阜阳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最终查明孙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发于2015年8月21日,利辛县张村镇男子孙某某驾驶摩托车沿颍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颍河船闸桥面时,追尾撞到一辆轿车。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孙某某唆使女友訾某到检察机关作伪证,并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
警方调查发现,事发当晚,訾某并不在事发现场。多名证人指认,肇事摩托车上仅有孙某某一人。2016年5月9日,孙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阜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某某被阜阳警方依法逮捕。检察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
7月11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据悉,这是阜阳市交警部门办理的首起“妨害作证罪”。孙某某的这个案例具有较强警示意义,“说谎”也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