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当下的股市来说,监管者最该监管什么呢?笔者以为,如下十项事宜是监管者当前监管最应该关注的。
第一,就是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强制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强制退市工作已经拉开了序幕,但涉及到的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足够的重视,目前随着欣泰电气股价的走低,投资者损失惨重。虽然作为欣泰电气保荐机构的兴业证券设立了专项的赔偿基金,但该赔偿基金并不赔偿揭露日(2015 年 7 月 14 日)或更正日(2015年11 月 27 日或12 月 10 日)之后买入欣泰电气股票的投资者的损失,这意味着绝大多数投资者的损失是得不到赔偿的。
如何赔偿最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笔者的建议是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履行上市时的承诺,即回购全部发行在外的新股份额。在这个问题上不容上市公司耍赖。上市公司耍赖可以,但监管者必须依法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同时,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回购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垫付,待追回赔偿后再予以弥补。
第二,就是解决万宝之争中的杠杆资金收购上市公司股权问题。要严禁收购方动用资金杠杆进行收购。因为这种收购严重危害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是对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以及对中国股市发展极不负责的做法。
第三,就是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总体原则是上市公司高送转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比例。同时规定,公司上市未满两年的不得高送转,上市公司股价明显有异动的公司,或股价已经被稳步推升到高位的公司,不得进行高送转,以及推出重要股东减持计划,或将推出重要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推出高送转。包括刚刚实施或将要实施再融资计划的公司,也不得进行高送转。避免高送转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
第四,新股上市必须解决限售股问题。即新股上市时,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分之一,全部限售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以此避免新股上市为股市带来源源不断的大小非问题。
第五,规范新股上市后的再融资问题。明确规定,新股上市后,在募资项目没有取得预期收益目标的情况下,不得再融资。或公司上市时间未满两年的上市公司不得再融资。避免一些公司上市后即向投资者狮子大开口般的张口要钱,把股市当成提款机。
第六,提高再融资门槛问题。尤其是提高定增门槛的问题。规定业绩亏损公司与铁公鸡公司、除了可向大股东与战略投资者融资外,不得向其他任何投资者融资。而这类定增股票的锁定期不少于36个月。且一年不扭亏的,锁定期延长一年,并以此类推。而满足再融资条件的公司,其融资金额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给予投资者现金分红金额的两倍。并且股本扩张与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与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七,规范大小非减持问题。在规定的锁定期期满后,重要股东每季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并且公司业绩出现亏损时,重要股东股份必须锁定一年。同时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5%时,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向接手公司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避免上市公司沦为无人负责的空壳公司。
第八,解决并购重组中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标的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由收购方案表决时投赞成票的公司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收购标的不能兑现承诺的,由董监高补上。避免上市公司董监高在收购过程中盲目决策。
第九,解决上市公司承诺不兑现问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承诺不兑现,视同虚假陈述对待,并因此追究上市公司的法律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毕竟在上市公司承诺不兑现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活动是受到了明显误导的,投资者理应得到赔偿。
第十,加快推进《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工作。毕竟目前的《证券法》已严重不适合中国股市发展的需要,成为妨碍中国股市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必须加快步伐,推进《证券法》的修改与完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