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中山市小榄镇发生一起“路怒”事件,一辆白色大众轿车变道遭追尾。司机下车脚踢后车前挡风玻璃,又回到车内掉头,反复6次冲撞后车,其中一次是意图撞向下车的后车司机。事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写了协议书给联安派出所民警,派出所因此未立案处理。(8月4日《深圳晚报》)
从情理上来讲,“路怒”事件多有当事人双方一时冲动的成分。因此,事件过后,双方难免都会有所后悔。这也是中山此次事件后,双方达成调解,并写下协议书的原因。
但“路怒”事件一旦发生,其明显就不只是情理问题了。因为类似的事件多会涉及到法律问题。拿中山市此次事件来说,其牵连到的法律问题有两大方面四个关键点。
一方面是交通法规上的。即大众车司机遭追尾的交通事故,以及其随后掉头冲撞后车时的逆行违法问题等。对此,交警对大众司机赵某做了“罚200元扣3分”的处罚,这无疑是恰当的。
但另一个方面,则涉及到刑事责任问题。比如其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问题。不管事情缘由如何,大众司机掉头冲撞后车,对后车造成了车辆等严重损失,若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经鉴定是1.9万元),就会构成刑事案件。其二,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问题。特别是,大众司机有故意冲撞下车的后车司机行为,这可能构成故意人身伤害,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其三,大众司机冲撞后车行为发生在道路上,是公共场所,其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明显也是要进行相关调查与认定的。
因此,民警起先在处置中山此次事件时,因为双方的调解协议,而决定不立案的做法,明显有所不妥。
但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类似的不立案的做法,或者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怕麻烦执法与管理思维,并非个别与个案。甚至这种被坊间称为“和稀泥”的处置态度与做法,在很多人身上都有。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在相关事务特别是民事事务处理中,调解或者自愿和解具有优先原则。但并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调解了事,调解更不是单纯只为了解决事情的“和稀泥”。因此,民警等相关执法者,有必要厘清其中关系,吸取教训,至少不能总是“和稀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