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部长,男子聂某受项目经理潘某指使,通过虚开物资采购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89万余元。事成之后,聂某获得10万元“奖金”。8月1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被告人聂某因构成贪污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10万元。
套取公款,分得10万元“奖金”
被告人聂某,原任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分公司上海白龙港污水处理厂项目部物资设备部部长,现已退休。
2010年上半年,时任中铁四局市政分公司上海白龙港项目部经理的潘某(另案处理),以给项目部员工发奖金为由,指使被告人聂某通过虚开物资采购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聂某遂从几家公司虚开总额为90余万元的物资采购发票,将发票交潘某审批后送至财务部门报销,套取公款891994元(被扣除税款9000元),款项被分批给了潘某,潘某从中分给聂某10万元。
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企业重组,由于其将离开市政分公司调任他职,认为自己的项目考核奖励将因为离任而无法兑现,遂指示聂某套取公司资金。套取公款后,潘某将该款中的10万元作为“奖金”发放给聂某,余款聂某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潘某,潘某又给项目部任职的副经理王某等人发了总共20万,剩下约60万元被潘某据为己有。
否认贪污,辩称10万元系奖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指使,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款10万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聂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实施贪污行为,潘某以其工作辛苦为由,给其10万元作为奖励,要求其不能将套取公款的事跟任何人讲,套取的公款扣除10万元后的余款约80万元交给潘某,潘某如何处置该款自己不知情。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受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指使,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侵吞公款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本案中,被告人聂某主动向其原工作单位相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自首;其在与潘某的共同犯罪中处于帮助地位,系从犯;其在被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减少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聂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