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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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星级记者 俞宝强
 

星报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据省环保厅厅长缪学刚介绍,条例草案对于目前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规范,并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

“我省目前有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30个,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积极开展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未发生因饮用水水源污染导致的自来水停水事件。”据缪学刚介绍,尽管如此,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对于违法行为治理不力,取土采砂屡禁不止,养殖种植污染较重;部门管理不够清晰,监督责任还未压实等。

目前我省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名称为《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草案将条例的名称修订为《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这一变化显示,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已不再局限于城镇,扩大为城乡。条例草案加大了对饮用水水源环境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修改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生产生活的禁止行为,增加了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性取土和采砂、规模化畜禽养殖、船舶停靠等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禁止行为。对于违反规定施用农药的,将会被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新增了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投诉举报制度等规定。明确省和有关市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县政府应该落实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资金。流域上下游有关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联合检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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