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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孝不能仅靠“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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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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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不孝不能仅靠“黑名单”

□毕晓哲
“俺不怕” 王恒/图
 

张老汉年逾古稀,生活困难,其儿子拒绝支付每月200元的赡养费。无奈之下,张老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4日上午记者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法院将老人的儿子张某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张某因无法正常出行,主动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履行赡养义务。(7月25日《京华时报》)

当地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老人的赡养费诉求,最终在“黑名单”的约束之下让不孝子承担了给付赡养费义务,这一法律实践带给人们诸多的思考。然而,应该清醒认识到的是以“黑名单”约束和惩戒不孝儿的方式,带有极强的局限性。一方面,现行的“黑名单”机制,主要源于当事老人主动申请,而不是“自动实施”。假设老人不主动提起诉讼、不主动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仍会不告不理,子女再不孝也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第二方面,“黑名单”的约束范围和惩戒力有限。正像网友调侃的那样,假如张老汉的儿子张某不是“有组织的人”,也不需要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二等座,更不需要贷款购房,而是一位从未离开过家门的农夫,“黑名单”又奈他何?上述局限性显然影响了不孝“黑名单”的社会效果,也与公众期待相距甚远。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孝”行为属于“家务事”,属于不告不理的法律范畴。即使是按照目前《刑法》中规定的虐待、遗弃等罪名惩治,仍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法院也无权主动受理、主动出击。这是法律的局限性,也是应该解决的当务之急。现实生活中,“不孝儿”并非孤例。近年来时有发生老人在闹市区住宅内死亡多日,却无人发现的现象;一些乡村老人长期无人照看,在独立生活中屡屡发生意外。而多数因伤病出现意外的老人却并非没有子女,而是因为子女“照顾不周”或者长期不闻不问。这些现象的出现,并不是法律没有设置不孝“黑名单”,而是法律局限于“被动受理”和“被动设置”。如果不能尽快改变法律对于“黑名单”运行的相对滞后性和“被动”属性,再好的“黑名单”制度也意义有限。

在未来,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修订,强化对不主动给付赡养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孝儿”的监管力度,赋予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案件的责任,通过法律手段督促督导“不孝儿”尽快尽孝,在没有进入“黑名单”和没有强制执行前,就达到未雨绸缪的“劝导”目的,这应该是未来立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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