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备受关注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次提请审议。 此次修订草案修改二稿针对停车位归属问题、小区饲养宠物、新建住宅物业查验等问题,新增了明确规定。
车位、车库归属买房时须注明
“有组成人员提出,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不明,已成为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焦点问题和突出矛盾,应当予以明确”。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介绍,关于小区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权属的约定事宜,在前期基层调研、专家座谈和网民讨论中,也都提出了相同意见,因此本次提请审议的条例,新增并修改了相关内容。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将有关公共服务设施权属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开发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协商约定,有利于明确车位、车库等权属,有利于业主准确知情,有利于减少因此引起的矛盾纠纷,是必要的。”据潘法律介绍,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将修改稿关于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规定,修改为“车位、车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权属,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
不准饲养大型犬威胁他人安全
在小区种种菜、养养狗,或在小区墙上贴宣传品,在一些业主眼里,都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些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甚至威胁到其他的人安全。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性行为,条例本次也作出了规定。
“有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增加破坏小区绿化、饲养大型犬类威胁他人安全的行为……”据悉,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住宅小区内攀折花木,破坏小区绿化现象以及违反规定饲养宠物的行为比较普遍,损害了其他业主权利,威胁其他业主的人身安全。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于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
据此,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增加两项,具体表述为“损坏公共绿化及其附属设施”、“违反规定饲养宠物”。
因配套设施质量问题引起纠纷时有发生。根据审议意见,建议对修改稿进行修改,对新建住宅物业,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综合查验。对综合查验发现的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