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2015年3月由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升级为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暂行规定》7月18日正式实施,各项监管标准普遍提高,未来各大资管机构的私募业务面临重塑,监管层强化约束之下私募行业的规范程度将得到明显改善。
从受访机构的观点看,行业目前较为关注《暂行规定》对于结构化杠杆风险的控制。
《暂行规定》称,严控结构化产品杠杆风险,并限定:股票类和混合类杠杆不得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该要求相对于目前市场情况而言普遍中等偏低,新规对杠杆使用的明确限制,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或将对结构化产品的发行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格上理财首席研究员张彦表示。
事实上,由于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暂行规定》对于存续期的结构化产品影响不大,但新发产品显然将受到影响。
“整体上看,此次《暂行规定》的出台将引导机构在开展私募业务时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长期发展。”观察人士表示,“在此过程中,各大资管机构的私募业务面临重塑,监管层强化约束之下私募行业的规范度将得到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