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元的月工资 究竟在打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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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元的月工资 究竟在打谁的脸

□ 堂吉伟德
现代“周扒皮” 王恒/漫画
 

转眼又到了毕业求职季,长春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雪(化名)最近就因为工作的事头疼不已。原来,她在网上应聘了一家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结果顺利上岗,工作一个月后,终于盼来了第一笔工资,而这笔工资只有160.25元。小雪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7月19日《新文化报》)

一个月160元的工资是个什么概念?通常来说,不及一个普通工一天的工资,比起都市白领或者金领更是差距悬殊。当事人固然有打脸的感觉,不过在反复强调并致力于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此何尝不是打了法律和监督的脸。

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此看来,无论是法定意义上的基本工资,还是合同约定中的基础工资,或者是用工方可以任意操控的绩效工资,作为整个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必须坚持的几个法定原则,一是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80%,二是所扣款项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三是最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总之,无论采取哪一条原则,大学生一个月的工资都不可能低于160.25元。有如此结果,说白了还是“任性使然”的结果。当监督的作用未能发挥,劳动侵权就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法律的权威没有得到树立,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就不会尊重,也不会对侵权后果心存敬畏。

用工单位如此强势与嚣张,与权利保护的机制孱弱有直接的关联。表面上看,160元的月工资打了初入职场大学生的脸,其实是对法律与监督的挑衅,也是对法律权威与个体权利的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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