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近日,经马鞍山市博望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车厂荣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博望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处车长荣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经查,车长荣在担任和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刑侦、经侦、治安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留所服刑、减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85000元、购物卡8000元。利用其参与决定干警职务升迁、岗位调整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下属干警款物,共计人民币25000元、购物卡7000元。2014年10月,车长荣案发后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