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枉法裁判 被依法提起刑事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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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通报2015年以来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三法官枉法裁判 被依法提起刑事公诉

□ 星级记者 刘海泉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进行诉讼监督。

“在法院再审已审结的民事抗诉118件案件中,改变原裁判结果87件,再审改变率74%……”7月13日,在“民行检察集中宣传日”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通报了2015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一年多来向行政机关 发出检察建议1011件

据李卫东介绍,2015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审查处理不服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申请监督案件2362件,经审查依法提出抗诉245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0件。在法院再审已审结的民事抗诉118件案件中,改变原裁判结果87件,再审改变率74%。

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共向人民法院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333件,涉及民事审判多个诉讼环节,人民法院采纳291件。

一年多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申请监督案件183件,提出抗诉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

2015年以来,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1011件,行政机关已采纳932 件。

法院怠于执行检察院提建议监督纠正

多年来,执行难、执行乱现象在社会上反响强烈。李卫东说,全省检察机关注意加强对法院执行依据和执行行为等执行活动的监督,共提出此类检察建议738件,人民法院采纳612件。

原告范某因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李某偿还38900元及相关费用,因李某未履行判决义务,范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李某房产一套。时过两年,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拍卖并以10.5万元成交。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时,拍卖公司发现该房已被李某抵押贷款40万元,原因是查封时间超过两年,自动解除。因李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再次对李某该房产查封,同时冻结李某存款50000元并扣划其中17000元交与范某。由于判决没有执行完毕且法院怠于执行,范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法院查封房产后不及时委托拍卖,在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后又不及时办理续行查封手续,明显怠于执行,并导致被执行人将房产抵押借款、无法拍卖该房产。同时,法院未按照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执行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也明显违法。

三法官枉法裁判被依法提起刑事公诉

目前,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手段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财产或在财产分配中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李卫东现场介绍了一个案例。萧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某诉萧县某帆布厂借款合同纠纷案时,发现该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宿州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开展调查,通过调取原审法院诉讼卷宗,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查明该帆布厂厂长王某为逃避借款,与他人密谋后共同制造一起虚假诉讼,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遂向市中级法院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获得改判。同时,检察机关还依法查清三名法官涉嫌枉法裁判、受贿的犯罪事实,三名法官均被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目前,省检察院正在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积极沟通协调,努力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方面形成共识,建立配合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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