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严禁加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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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将整治房地产、旅游、通讯等价格行为
商品房严禁加价销售

□ 朱文彬 记者 沈娟娟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2016年合肥市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获悉,从即日起,合肥市物价局将利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重点规范零售商业、电商、客运、旅游、驾校、通讯、非公医疗、房地产等行业的价格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市民在生活中需要小心哪些价格“陷阱”、相关行业应该怎么做才合规?昨日,合肥市物价局进行了梳理。

【房地产】严禁加价销售

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车位等信息,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在公示牌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据悉,商品房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备案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企业有权调整备案价,但在未更改备案价之前不得超过该备案价销售房源。

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前期认购、网络电商服务协议、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过程中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切实履行,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同时,在公示牌中,应当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幢号、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销售状态;销售停车位(库)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库)的位置、面积和销售状态。

【非公医疗机构】单价较高的应“事先告知”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建立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药等费用清单。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分解收费项目,将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内的一次性耗材、医技诊疗服务等进行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针对乱收费现象,合肥市物价局要求,非公医疗机构对单价较高的医疗服务、高值耗材应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经患者同意后方可施行(使用),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不得通过多计次数(用量)、多算服务时间等手段收取实际未发生的费用。

【景点】标价之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旅游景点应在景点入口、售票处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明确标明:普通门票价格;特殊群体或优惠门票价格(老、幼、残疾人、军人等);导游服务价格及其他服务价格。需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牌中应明确标明:收费标准;免费车辆范围;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的需标明收费文件文号);时段、车型的划分。

景区内餐饮、商店等应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驾校】培训费之外,不能收取教材费、速递费等

要按照市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式样进行明码标价收费公示,公示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将变更情况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收费及代收费要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不得分解项目,不得在培训费之外收取教材费、书本费、资料费等已包含在培训费中的费用,也不得强制收取速递费等实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费用。

【零售】小心商家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

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市民应小心商家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并拒绝退还错收价款。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包括:标价内容不全;标示的相关价格信息与实际不符;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通讯】好号码要用高额度套餐,涉嫌强制消费

需要注意的是,个别增值业务(如天气预报、彩铃等)在用户未回复订阅信息的情况下,默认开通,甚至有个别增值业务在未经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自动开通。

有些通讯运营商广告宣称与实际不符,如“0元购机”时有附加条件未说明、“存话费送手机”变成“买手机送话费”相关条款不告知等;部分定制机型在销售时强制捆绑软件(如视频、新闻)等,无法卸载,在用户打开流量(甚至自动打开流量)时扣取相关费用。

按照相关规定,靓号套餐捆绑销售(即使过户后也需要保底消费),规定部分较好的号码必须使用高额度套餐,涉嫌强制消费。

【网络零售】“买一送一”得说清楚“一”

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比如:

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销售结束后没有履行的(如“购买后返现XX元”,未在销售结束后退还或不主动返现的)。

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表述、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宣传,诱导顾客购买。使用“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出厂价”、“零利润”等表述,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的。(如使用“买一送一”销售商品时需对所赠送的商品具体规格、型号等作出具体说明)。

采用组合模式销售商品时,计算出的“省XX元”,必须是该组合中单件商品在本网店的销售价格,而不是“划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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