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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终身制” 需要尽快实现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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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7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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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终身制” 需要尽快实现法治化

□ 郭雪岩
 

在日前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说:“管涌的地方距离长江大堤只有400米,背后就是武汉核心区,如果决了堤,后果不堪设想!”总理明确提出:“对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的重大伤亡,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堤防加固等重大工程,必须明确终身责任制!”(7月11日中新网)

我们常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这个道理。对于堤防工程来说,经不起丝毫马虎,有一点点疏忽,就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千里之堤要想安全,就要消灭上面可能存在的蚂蚁之穴。总理提出的“重大堤防工程必须明确终身责任制”,就是消灭蚂蚁之穴的有效办法。

不过,实现“重大堤防工程终身制”却不能只是依靠总理的语重心长。这需要尽快实现法治化,实现法治化首先需要的就是落实在纸面上。尽管说,有人一直在反对“纸面庄严”,可是如果没有形成“纸面庄严”就不可能有“法律尊严”。一处堤防工程的终身责任追究,没有法律条文,谁来追究?依据什么追究?

总理的“重大堤防工程终身责任制”指明了追责的目标,提出了一个法律的导向,这需要司法部门迅速邀请专家学者在法律的层面上完善这个制度。对于重大堤防工程的终身追责需要有明确的纸面文字。一方面,要明确重大堤防工程的责任主体。是终身追责施工单位,还是终身追责监管部门,抑或是终身追责主要领导?我想,这些环节都是确保重大堤防工程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该做到一个都不能少。只有将重大堤防的责任追究范围进一步扩大,让施工单位、检验单位、责任部门、地方领导都感到了压力,才能真正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另一方面,终身追责也需要一个范围。这个范围应该依据工程施工的标准来确定。比如有的工程在建设的时候确立的标准是“50年一遇”,有的工程的建设标准是“60年一遇”,有的工程的建设标准是“100年一遇”,那么就要严格按照当初设置的标准进行追责。

再者,终身追责不能有任何宽容。比如说,有的工程是在几十年之后出的事情,而其依然是工程必须确保的安全期限。这个时候,很多当初的责任人都已经异地为官了,都已经退休在家了,施工企业也都已经换了公司的名字,该如何追责?这就需要追责的时候做到绝不宽容,无论是调走了,还是退休了,抑或是建设企业的原名字更换了,都应该找到当时的责任人,让他们承担责任。只有追责没有各种点到为止和宽容了,才能让所有责任人都不敢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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