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女士来信问,她和丈夫因感情破裂协商离婚,8岁的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其他财产分割双方已无异议,但对给女儿投保的一份包括教育险和意外险等在内的人身保险保单有异议。该保险保费每年1万元,已经交了8年,投保人是刘女士。其丈夫要求补偿已交的部分保费给他,问其丈夫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广强律师事务所李秋云律师指出,根据这份保单的内容,该保险的受益人是其女儿,而不是刘女士和其丈夫,刘女士和丈夫为女儿投保的行为是赋予女儿利益的行为,保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保险利益也是共同的。任何一方与子女的亲权关系,都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这与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投保,一方作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时可以主张保险费补偿的情形不同。
因该保单保险的最终利益归其女儿,无论其女儿随哪一方生活,均不存在所交纳的保险费补偿问题。因此,刘女士的丈夫无权要求补偿已交纳的保险费。 魏徽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