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合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听取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常先米作的关于《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的说明。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了解到,已实施近十年的《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已不能满足调整供用水关系的发展需要,提请修改。
二次供水设施一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二次供水管理存在较多问题”。据常先米介绍,为解决问题,保障供水安全,《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要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如果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没有能力进行水质常规检测,应当委托专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要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合格后才能上岗。
此外,城市供水企业要按照规定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并定期向市、县(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拖欠水费超60日用户或将被停水
对于市民关注的水费缴纳事宜,《条例(修改草案)》规定,自水费产生之日起30日内,用户未缴纳水费,供水企业应当予以催告。自水费产生之日60日起,如果用户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可以按日加收欠费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停止供水。不过,当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照规定交纳全部拖欠水费,及时支付违约金后,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18小时内恢复供水。
此外,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表,如果对结算水表读数有异议,可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校表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收到申请15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