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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互联网搜索立规 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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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互联网搜索立规 很有必要

□ 关育兵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促进互联网信息搜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6月25日中国网信网)

在浩如烟海的网络信息中,搜索引擎就像一双千里眼,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帮助用户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根据其排序规则,浏览更多的信息往往在页面前端显示,这相当于一种口碑传播,可以帮助用户在有限的时间内找到更有价值的信息。然而,免费的搜索引擎,事实上却并没有免费,通过提供排序服务,搜索引擎获益颇丰。搜索引擎的商业行为,并非就是罪与恶,这是现代市场下的一种创新和发展手段,应该得到尊重和肯定;但把自然搜索的结果和商业搜索的结果混同起来,这就相当于媒介把新闻和广告混同起来一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变成了对用户的欺骗,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前不久发生的“魏则西事件”,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搜索引擎这种行为的反思和检讨。

给已经成为互联网重要组成部分的搜索引擎立下规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此次《规定》要求: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样的规定,明确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他们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将发挥制度的刚性作用,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有了规定,还需落实监督责任。相关部门强调,搜索服务提供者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企业的自我监督确有必要,但在笔者看来,把监督责任寄望于企业,并不牢靠。在提高企业自律自觉性的同时,建立对整个行业的外部监督,也应成为监督工作应有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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