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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参保7月1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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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参保7月1日启动
合肥市公布2016~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记者 祝亮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日前从合肥市人社局获悉,2016年,合肥市继续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合肥市2016-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经公布。其中规定,如在一级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可达到90%。

参保缴费

参保时间为7月1日至9月20日

普通居民为7月1日至9月20日,携带户口簿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居委或村委会办理。逾期不予登记。

在校学生为8月25日至9月20日,在所就读的学校办理。逾期不予登记。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居民(1998年9月30日后出生)缴费标准为30元/人;其他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新生儿自办理合肥市户籍登记后,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每年30元的标准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同等待遇。

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待遇从10月1日起享受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自本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凭医保卡、社会保障卡、身份证(18周岁以下参保人员可凭户口簿),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中,住院报销待遇如下:

一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90%;

二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80%;

三级医院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70%;

异地(转院及异地急诊)住院:医保范围内费用超过6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

27种特殊病可享受门诊待遇

参保人员患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内分泌治疗)、肝豆状核变性、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癫痫、丙型肝炎、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膀胱肿瘤(灌注治疗)、肝移植术后、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康复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小儿脑瘫等27个病种,经申请确认后,享受每月限额下60%至80%的报销待遇。

普通门诊每年也可报销160元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 (在其他居民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不享受此待遇)。单次就医费最高报销限额为40元。一个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160元,其中:男满60周岁和女满55周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最高报销限额为240元。普通门诊的报销不设病种限制,医疗费用直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

大病保险

个人承担超2万元可享受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个人承担在政策范围内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按照50%~80%比例报销。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报销段的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

报销程序

不在定点医院就医不予报销

参保人员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持有效证件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出院时在医院直接报销结算。不在定点医院就医或不在医院办理医保住院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转往异地住院诊治须申请备案

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合肥市三级医院(含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住院诊治。异地转院须填写《异地转院申请表》,经合肥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转入异地治疗。

参保人员在异地突发疾病,确需住院医疗的,应当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入院后3日内向市医保中心电话备案(备案电话:63536433)。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可申报补助

生育出院后一月内,凭有效证件、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明、医疗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和出院小结,向合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地址:政务环路88号合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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