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7时许,黄冈市红安县发生一起悲剧:一名30多岁的母亲将年仅2岁多的儿子,从7楼楼顶天台摔至楼下。孩子全身多处骨折,目前被送到武汉同济医院治疗,尚未脱离生命危险。知情者介绍,孩子的父亲熊先生今年53岁,常年在外打工,夫妻俩早晨曾打电话吵架。 (6月15日《黄冈日报》)
悲惨血腥的图片,让我们不敢直视。一个2岁的孩子生死未卜,造成这一切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亲妈。原本只是夫妻之间的怄气,原本只是普通的家庭矛盾,然而仇恨的火种却燃烧到了无辜的孩子身上。
想起今年3月份发生在贵阳的一则新闻。一位年轻的妈妈想让丈夫给自己买件新衣服,可是丈夫没有满足她的愿望。这位年轻的妈妈一气之下,竟然带着孩子去跳河了。幸好是被热心的路人救了起来。当地的警方是如何处理的呢?警方喊来了女子的丈夫,对带着孩子去跳河的年轻妈妈进行了教育,让她多理解丈夫的艰辛。警方还教育了丈夫,让他多理解妻子的不易。到了这里,事情也就结束了。这两口子“夫妻双双把家还”了。
问题是,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吗?我们可以打一个小小的比方:假如说,黄冈的这位妈妈从七楼摔下来的不是自己的儿子,而是他人的儿子,是不是需要法律处罚?
答案是不需要思考的,也不需要探讨的。摔别人的孩子,带别人的孩子跳河,这就是不折不扣的犯罪,就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为何摔别人的孩子与摔自己的孩子,带着别人的孩子跳河与带着自己的孩子跳河,会有如此天壤之别的处理结果?每一个生命个体都有着自己的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亲爹亲妈也亦然。
七楼摔下儿子,不能只是“良心的惩罚”,必须要有“冲动的惩罚”。对于此类犯罪,法律不能再袖手旁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