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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帮助他人中标 受贿100万获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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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6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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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帮助他人中标 受贿100万获刑4年

正言 记者 王玮伟
 

星报讯  作为安徽省合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代表的工程师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招投标中帮助他人,并获利100万元。6月14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获悉,日前合肥市中院二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罪获刑4年。

李某,曾用名”李云””李耘”,工程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2008年至2009年间作为安徽省合宁高速公路扩建工程指挥部的代表,担任安徽省合宁高速公路大蜀山至陇西立交段扩建工程龙塘收费区、肥东服务区房建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及评标委员会委员,参与两项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并在工程建设期间担任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韦某(另案处理)为了承建该两项工程,找到李某,希望能在招投标中得到帮助。韦某中标后,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上半年间,分四次送给李某现金100万元。

李某于2014年12月29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其亲属于2015年2月13日代为退赃4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部分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上诉人李某犯受贿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维持一审法院扣押在案的赃款四十二万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五十七万五千元整,上缴国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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