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速交警决定从7月1日起,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及存在事故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失信“黑名单”。据介绍,启用“黑名单”机制后,肇事逃逸、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车牌、行驶证等、无照驾驶、醉驾、毒驾、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3次一般交通失信行为的情况,都将构成严重交通失信。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将受到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6月12日《华商报》)
交通失信行为尤其是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确实应当予以惩戒。但是,行政执法部门行政与执法,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而我国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对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机动车实施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在这种情形下,像西安高速交警这样拟对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采取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严格说起来,属于超越法律法规的违法执法行为。
实际上,我国现有法律对部分严重交通失信行为规定了终身禁驾惩处方式,只要得到严格执行,就能有效减少严重交通失信行为的发生。而对部分严重交通失信行为驾驶人依法实施终身禁驾处罚,其自然也就不存在驾车进入高速公路的问题,像西安高速交警这样拟对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采取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也属画蛇添足、并无必要之举。
从程序上说,类似禁止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这样的规定,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决定是否作出,地方行政执法部门根本无权就此作出规定。尽管西安高速交警希冀通过严厉惩戒减少严重交通失信行为发生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执法部门恪守权力边界,严格依法执法更为重要。须知,逾越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违法执法行为,其导致的后果,很可能会比其意欲惩戒的违法行为本身更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