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2016年6月6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山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黄德顺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德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12年春节,黄德顺在担任黄山区汤口镇镇长、黄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承建商翟某、汤口镇海洲国际大酒店总经理程某、黄山区蓝水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及汤口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在工程项目开发、工程款结算、专项资金拨付、酒店经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上述个人现金合计人民币32.6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德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黄德顺受贿的数额、归案后坦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等法定从轻情节,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