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公共场所受伤后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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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公共场所受伤后如何维权?
法官提醒:维权要有理有据、索赔要适度,但更要注意自我保护
 

□程磊 张昭 记者 马冰璐

由于年老体衰,老年人的思维能力和反应能力相对迟钝,行为迟缓,且控制周围环境的能力下降,他们在出行、购物时更易遭遇意外伤害。

近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通过对合肥多家法院审理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老年人意外受伤事件比较常见。据了解,如果意外受伤事件发生在超市、公交车和养老院等公共场所,老人可以起诉管理者索赔,但管理者承担的责任有限,老人也应注意自我保护。

大爷被超市员工撞伤 超市赔偿6万元

去年3月,年过七旬的郑大爷(化名)在合肥一家超市选购商品时,被正在巡视卖场的超市员工不慎撞倒摔伤,事后,郑大爷被送医诊治。

经诊断,郑大爷系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出院后,他和家人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他因外伤致右肱骨外科颈骨折,愈合后引起右上肢功能丧失25%,此损伤后遗症评定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九级。

因与超市就索赔金额分歧过大,郑大爷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超市对郑大爷所述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且认为索赔金额过高。后经超市申请,法院指定某鉴定中心鉴定,并认可了郑大爷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意见,由超市赔偿郑大爷各项损失6万元,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郑大爷在正常购物过程中因超市员工的疏忽而摔倒受伤,超市依法应当对其因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大妈乘公交摔伤 获赔2万余元

去年4月初,50多岁的吴大妈(化名)乘坐公交车时,因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致使她从座位上摔倒至下车台阶上,并造成腰椎骨折、肋骨骨折的严重后果。事后,吴大妈与公交集团就事故造成的损失多次进行赔偿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吴大妈遂将公交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对此,公交集团辩称,吴大妈除了能够说明自己是在公交车上摔倒之外,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由于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其摔出座位,且未能提交当天的病历记载,鉴定时间和受伤时间存在严重不符合事实的情况,故认为吴大妈自身存在未尽安全乘车义务,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大妈搭乘公交车,因驾驶员采取急刹车制动而摔伤,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公交集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查明,吴大妈乘坐公交车时已尽到较好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公交集团未能证明其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时采取的紧急制动措施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因该紧急制动措施产生的惯性超出了健康成年人在搭乘公交车辆时所能合理预见和预防的程度,故认定公交集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公交集团赔偿吴大妈各项损失2万余元,并驳回了吴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急刹车、起步猛、忘关车门最容易导致老年乘客受伤,在此类乘客与公交公司的民事索赔案中,多数情况下,公交公司对基本事实都是认可的,而双方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哪些伤情是事故导致的以及该赔偿多少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就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吴大妈因公交集团的公交车紧急刹车摔倒受伤,公交集团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赔偿吴大妈的合理经济损失。

养老院里摔伤老翁索赔获支持

去年年初,年近七旬的胡大爷(化名)将自己入住的养老院诉至法院,理由是由于养老院方面护理不周,导致自己摔伤,并要求养老院承担医疗费等相关费用2万余元。原来,由于胡大爷的子女们忙于工作,没时间陪护他,遂在他的要求下以全托方式安排他入住合肥某老年公寓。

谁知,胡大爷刚入住不到一个月,他的子女们便接到养老院通知称,胡大爷摔伤了。据胡大爷诉称,事发时,他想下床如厕,在数次呼唤护工未果的情况下只得独自起床,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伤,因此,他认为养老院未能尽到安全护理义务。

对此,养老院方面辩称其已尽责,胡大爷不慎摔倒与养老院及其工作人员无关,且事发后,养老院及时将其送医并通知了他的子女们。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大爷和养老院签订了入住协议,并缴纳了床位费和护理区保证金,形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养老院作为社会公共机构,对入住老人的日常生活情况有进行了解和照顾的责任和义务,应采取妥善方式避免老人发生意外,故依法支持了胡大爷的诉请。

法官点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虽然其中未提到养老院,但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又是经营场所,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

“老人维权时一定要有理有据,对于自身有没有过错要有正确判断,且应提出合法适当的索赔要求。”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表示,法院审判时不仅看管理者履行义务的程度,还要看老年人是否存在过错。老人意外受伤后,一般会在与管理者交涉沟通未果的情况下才起诉到法院,这时候老人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要保留好受伤原因及诊治过程的核心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证据欠缺,将遭遇败诉的诉讼后果。

合肥市肥西县法院民一庭庭长苏绍军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很多老人及其亲属由于对事实认识不清楚,出现了漫天要价等过度维权的现象,所以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与索赔要求所带来的落差往往不能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说老人只要摔倒了,管理者就应当承担责任,因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而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注意义务,因此,老人应当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和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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