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部级“老虎”同日被公诉
第二届“相约红杨·放飞心灵”大型主题户外活动成功举办
用胶带捆绑的蔬菜甲醛超标10倍 而且洗不掉 长期食用有害身体
国办出台意见: 个人出租住房 可减半征收个税
3上一篇 2016年6月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版面 版面导航

国办出台意见: 个人出租住房 可减半征收个税

 

据中新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3日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意见要求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此外,意见还要求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同时,意见还要求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地方政府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3上一篇  
 
   
   
   
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599号 皖ICP备10200519号-2
所有内容为安徽市场星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Copyright® 2007-2021 安徽市场星报社网络部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分辨率1024×768)
广告垂询电话:0551-62815807 新闻热线:0551-62620110 网络部:0551-62636377 发行部电话:0551-6281311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