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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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年金办法公布
201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三种情况可领取
□ 记者 祝亮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省政府日前公布了《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办法的实施日期锁定在了2014年10月1日。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4%

据悉,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国家部署,我省将会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由4部分组成,建立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组成部分包括: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工作调动时个人账户可转移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不得提前取,三种情况可以领

如何才可以领到职业年金呢?办法规定了三种情况: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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