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滁州琅琊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叶某平、陈某缝等8名越南人因犯偷越国境罪,分别被判处11个月、10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驱逐出境。
8越南人偷渡来滁州务工
记者采访中获悉,叶某平、陈某缝等8人在越南老家时,因为当地经济发展落后,日常生活存在不同程度的窘迫状况。为此,他们一直梦想着凭借双手,改善生活。
2015年春节前后,叶某平在和中国人戴某通电话时,商量组织一批人到中国打工挣钱。随后,叶某平与梁某达联系并转达想法,梁某达征求陈某庄、李某辉、李某代等人意见之后,众人一致决定到中国务工。
同年2月28日,几个人先后赶到叶某平家,请求带他们到中国。稍后,叶某平等人赶到中越边境第358号国界碑(民间称“九号界碑”)看了线路,并兑换一些人民币备用。当晚,8人在叶某平的带领下绕过边防检查,从“九号界碑”附近偷渡至中国境内。3月3日,8人乘坐大巴车,抵达浙江德清县新市镇,后辗转赶到全椒县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务工。当年8月12日,全椒县十字派出所组织民警对这家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了叶某平等8名越南人,且他们均无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
用工企业未审核身份信息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涉外人员的刑事案件影响较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8名被告人的权利,专程聘请一名越南语译员为8人当做翻译。由于8人经济窘迫,法院还主动承担本该由被告人承担的翻译费用。同时,琅琊区法律援助中心还特地为8人安排了辩护律师。
然而值得深思的是,这8名偷渡入境的越南籍人士,之所以能够在全椒县这家工厂顺利务工,与该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劳动、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主审法官介绍,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这家用工企业在招录8名被告人时,积极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审核劳动者身份信息时,就会发现他们的国籍与非法入境问题,从而可能避免非法用工;还有,如果该企业在招录这8人后,严格履行《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时为他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那么即使用工企业没有发现他们非法入境的问题,社会保险机构也会审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