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将进行统一,不再设置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从即日起到今年11月,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开,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据悉,此次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执行。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教师职称与专技等级相对应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正高级教师数量控制在0.25‰以内
按照国家中小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控制在各市在岗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
统一过渡手续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
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原则上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改革前已取得原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已取得资格予以保留,按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岗位等级进行过渡,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
我省规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将成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评聘工作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且有空岗的情况下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鼓励中小学教师向农村和基层薄弱学校流动,经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中小学教师可跨校申报、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