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4月26日,凤台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张某因自己的鲁莽担保行为,承担了17.5万元的债务偿还责任。
高某与张某是多年好友,2013年高某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就向张某求救借款。当时恰好刘某有一笔闲款准备向外投资,张某就将高某欲借款一事告诉刘某,并和刘某一同前往高某的煤泥场参观。刘某后将15万元现金出借给高某。在写借条过程中,张某在无任何人要求的情况下,主动表示,其来负责这笔借款的担保,并在借条下方签下了担保人和自己的姓名。不久,高某因生意失败外出躲债,下落不明。后来,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15万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官解释,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的担保方式或者约定不明,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下,担保人需要和借款人对债务数额的全部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张某同意分期偿还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