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钱是借的,只是没还,奥迪车也是朋友借我开的……”4月25日,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原副局长洪爱军涉嫌受贿近500万元财物在合肥市中院受审。法庭上,被告人洪爱军对于检方的16项指控表示基本事实存在,但对相当一部分的情节与性质认定有异议。
8年涉贿近500万元财物
现年57岁的洪爱军,山东人,研究生文化,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下称“合肥市园林局”)原副局长。
昨日上午9点30分,洪爱军被法警押入法庭。来自合肥市园林局网站公开资料显示,洪爱军负责局园林绿化管理。分管局机关绿化处、机关党委、团委,分管杏花公园、环城公园、蜀山森林公园、包公园、园建公司。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洪爱军在担任合肥市园林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接受他人请托,在绿化资质审核、绿化工程承揽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44万余元,其他财物价值150万余元。
入股雪霁山庄等公司收“分红”
庭审中,洪爱军表示,对于检方的16项指控,他认为基本事实存在,但是相当一部分的情节与性质认为存有异议。
洪爱军的第一笔指控发生在2007年。经依法查明,2007年10月左右,洪爱军接受刘某请托,为其承包经营合肥市蜀山森林公园雪霁山庄提供帮助。为此,洪爱军收受刘某所送现金14.8万元。2011年,洪爱军又以修车为由向刘某索要现金30000元。
对于这两笔现金,洪爱军称,他是雪霁山庄的股东,曾在雪霁山庄装修时拿出20万元入股,约占5%的股权。“所以这两笔现金,刘说就当是分红,并不是受贿。”
除了入股雪霁山庄, 洪爱军还曾以他人名义在园林公司入干股,以此收受现金和报销个人消费。经依法查明,2011年12月,洪爱军接受诸某请托,为其承接合肥市大蜀山森林公园西扩项目中的工程提供帮助。诸某、戎某为承接该工程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安徽尚水园林公司,洪爱军以朱某的名义占据该公司价值25万元干股。后洪爱军收受诸某所送现金36万元,并在该公司报销个人消费发票11万元。
当庭称收受3辆车均是借的
在洪爱军的指控目录中,他曾收受2辆奥迪Q5轿车和1辆别克君威轿车。
检方指控, 2011年10月,洪爱军接受合肥佳州园林公司胡某请托,为该公司办理绿化资质提供帮助。为此,洪爱军收受胡某所送价值8000元购物卡,并向胡某索要一辆价值17万余元的别克君威汽车,后送给朱某使用。
2013年,洪爱军向安徽金山园林公司余某索要一辆价值35万余元的奥迪Q5汽车。此前,他曾为该公司办理绿化资质提供帮助,当时洪爱军还收受余某4万元“好处费”。
这两辆车并不能满足洪爱军对车的需求。2015年3月,洪爱军接受安徽新苗园林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请托,为其公司经营绿化业务提供帮助。为此,洪爱军向王某索要一辆价值39万余元的奥迪Q5汽车。
对于收受他人轿车的指控,洪爱军是否认的。“这些车都是我借着用的,朋友关系不错,我说要回老家,他们都愿意借给我用。”此外,他还表示,其中一辆奥迪Q5轿车,他自己也花了8万元税费,且总共就行驶了2000公里;至于另外一辆奥迪Q5轿车则使用得更少了,总共就开了200公里左右。
涉贿财物一半以上属于索贿
法庭上,洪爱军说,“起诉书上相当一部分指控是不全面的,部分钱都是我借的,只是没还。因为女儿在国外念书,他们都知道我缺钱,表示愿意帮忙借钱给我。”
不过,与洪爱军说法矛盾的是,检方调查发现,洪爱军涉贿的近500万元财物中,有275万余元属于索贿,占到总金额的一半多。
部分索贿情节如下:公诉人列举,2011年底, 洪爱军接受安徽金都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请托,为其承接合肥市大蜀山森林公园西扩项目中的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洪爱军向李某索要现金20万元,并要求李某为其支付装修房子的费用12万元。
2012年6月,洪爱军接受安徽圣宝龙园林绿化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以及丁某请托,为其承接合肥市大蜀山森林公园西扩项目中的工程提供帮助。为此,洪爱军向刘某索要59万元归个人购房使用。
2013年7月左右,洪爱军接受丁某、胡某请托,安排其挂靠在陈某的合肥经纬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绿化工程。为此,洪爱军收受胡某所送现金10万元,并向陈某索要437万余元工程款及利息归个人使用。
检方认为,被告人洪爱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现金344万余元和其他财物价值150万余元,其中价值275万余元的财物属于索贿,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本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