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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天价鱼”更可怕的是“默认”
非常道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6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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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天价鱼”更可怕的是“默认”

□罗瑞明
 

今年年初,哈尔滨398元/斤的鳇鱼吓到了江苏游客陈先生,结果闹出了沸沸扬扬的“天价鱼”事件。但和桂林比起来,这条“天价鱼”弱爆了。前天,桂林一家餐馆一条“鱼”竟要卖5000元,算起来每斤卖1500元!(今日本报12版)

捞起鱼就摔,摔死后再来谈价钱,这不是强买强卖是什么?退一步说,即使是事先告诉鱼的价格,“菜市卖百把元/斤的娃娃鱼,一到餐馆身价就变成10倍!”也是暴利,此种行为不正当,理当受到制约。

然而,桂林市物价局负责人说,“只要有人买,怎么定价格是餐馆的事,但所定的价格必须要明码标价公示出来,让顾客在消费前做到心里有数。”诚然,餐馆定价有其自主权,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获得合理的利润,即使是定得高些也无须指责,可是自主定价并非就可以乱定价,允许“天价”。如果以事前告知就默认为合理,那么餐馆岂不是可以视人而为,欺生宰外,外地游客岂不成了唐僧肉。

其实,明码标价也不是过度无边,不能随心所欲,在此方面有相对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价格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见明码标价是有前提,受到相应的约束。娃娃鱼身价增10倍价格谈何合理,又有何公平所言?

诚然,明码标价是抵制欺诈行为的通常做法,你标出的价格高,消费者可以另选它处,让高价和“天价”没有市场,但是如果消费者没有刻意的关注标价,先吃完后结账,岂不是让欺诈行为得逞?尤其是外地游客初来乍到,岂不是被狠宰一刀。退一步说即便是“天价鱼”价格过高会受到抵制,但其性质也是扰乱市场价格的行为,谁都可以明码标价为名乱标价,此种市场将变得混乱。

其实,“天价”时不时的出现,问题的焦点不在于定价者,而在于监督者。定价者是以特定的消费者为目标,能宰则宰,即使大宰无须过虑,有明码标价作后盾;而监督者却把明码标价作为合法不合法的唯一鉴别标准,只看明码忽略标价,如此默认,无疑为“天价鱼”撑起了保护伞,这才是最为可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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