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六,镇江市民马先生来到镇江城区大市口新开张的诸葛烤鱼店吃饭,发现了一件堵心的事儿,点菜单也要收费,一张菜单收一块钱,这让马先生感到非常惊讶,从来没听说过点菜单还要收费这样的怪事。(4月13日《扬子晚报》)
从表面上看,点菜单成本1.2元,仅向消费者收费1元,这家饭店并无不妥。然而,点菜单并非是一次性用品,每张点菜单可以重复使用,直至损毁为止,其成本极低。可见,每张点菜单向消费者收费1元,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
再者,对于饭店来说,点菜单不是一种商品,而是用于推销商品的一种工具;既然不是商品,就不能对外出售,更不能向消费者收费。就消费者而言,点菜单仅是饭店提供的菜品指南,点完菜后饭店即刻收回,而不是一种消费品;既然不是消费品,消费者就没有必要为点完菜埋单。
显然,点菜单收费1元,不合情理。然而,诚如当地消协所言,“商家的行为显然不太合情合理,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菜单不能收费,所谓法不禁止皆可为。”问题是,“可为”并非意味着可以胡作非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看,点菜单收费1元,饭店事先要明示告知,这是前提,如果事先没有告知、事后再进行收取的,就涉嫌强制消费和欺诈。而现实情况却是,针对点菜单收费1元,饭店既没有明码标价,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不可否认,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餐饮等充分竞争的行业,经营者在遵守明码标价的前提下,有权按照市场供求自主定价。但有权自主定价的是商品,而不是推销商品的工具,如点菜单等。再者,餐饮企业与消费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消费者明显处在弱势地位,不仅信息不对称,而且话语权也不对等,通常扮演着被动挨打的角色。
因此,“点菜单收费”事件,再次给监管敲响了警钟。首先,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执行力,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明码标价,不得采取虚假优惠折价等方式诱骗他人消费,更不能乱收费转嫁经营成本。同时,要建立健全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