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磊 张昭 记者 马冰璐
自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常回家看看”入法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多家法院获悉,“常回家看看”入法,让“孝”变成了更具体、更直观的存在,但判决后的“执行难”尴尬却难以避免。
安徽首案:老太起诉养女,要求其“常回家看看”
据了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老人单纯要求子女负担赡养费的案件数量在减少。赡养纠纷也不再局限于“要吃要喝要穿”,更多的老人选择走上法庭,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
据悉,“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的安徽首案于2013年7月4日在淮南市凤台县法院和谐结案。凤台县的张老太(化姓)起诉养女陈某(化名),要求她不仅要赡养自己,还要常回家看看。
据了解,张老太没有孩子,年轻时收养了陈某。陈某在合肥打工,一直对她挺孝顺的。但是在一次因家务事引发争吵后,赌气离家的陈某便对张老太不闻不问了。
面对养女的赌气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张老太不仅生活困难,而且饱受疾病之苦,在精神上也非常孤独。张老太遂前往法院起诉养女陈某,要求法官判令陈某不仅要赡养自己,还要常回家看望自己。
陈某从法官口中得知张老太的想法后,也倒起了苦水。她表示自己没什么文化,只能靠打工维持生活。经常回家看望老人,不论是金钱上还是时间上,都不太现实,另外单位也不允许经常请假。
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陈某认识到了“父母并不在乎儿女给自己多少物质上的帮助,但是一句关心、一个电话对父母来说,往往价超万金”的道理,她表示不管怎样困难,都会经常回家看望母亲。最终,母女俩和好如初。
现状:案件虽不多,“执行难”尴尬难免
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从合肥市多家法院获悉,目前,起诉要求“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不算多,但判决后的“执行难”尴尬却难避免。据悉,虽然法院在法律文书上要求子女经常探望父母,给予老人精神慰藉,但对于“经常”如何界定等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法院的判决文书下达后,如果子女不买账,判决也难以得到很好的执行。
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的案件通常由两种原因造成:一种是子女客观上确实存在无暇“常回家看看”的困难,比如忙于工作等。另一种则是主观上父母和子女存在矛盾,“常回家看看”案件的执行难大多体现在后一种。
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常回家看看”案件,76岁的孙老太(化名)起诉要求她的两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照顾自己的生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她的诉请,判令她的两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至少每个月探望她一次。
但判决生效后,面对执行法官的劝导和告诫,孙老太的子女们表示,并非他们不愿意去探望母亲,而是因为孙老太控制欲强让他们受不了,常常见面说不到两句就发生争吵。他们表示不会让老人缺衣少食,但共同生活实在难以做到。最终,执行法官经多次调解不成只得协商让孙老太入住养老院,她的两个子女则表示将不定时前往探望。
“按照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可以依‘拒执罪’惩处拒不执行判决的子女,但这样只会加剧双方的矛盾,从而丧失调和的机会。”蜀山区法院执行法官宋建忠表示,一般赡养纠纷难以执行,其根源便是矛盾激化,如果法官过度介入只会让子女觉得和老人间亲情更加淡漠,从而违背了“常回家看看”法条的初衷。
“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宋法官说,法官根据法律作出子女应当探望父母的判决不难,但很难确保判决能保质保量地执行下去。
建议:明确“探望指数”标准,确保探望质量
据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明确了精神赡养的范围包括看望和问候老人,这在法律上明确和强化了“孝”,使得老人关于精神赡养的相关诉求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一规定虽好,但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例如:有的子女虽然履行了“常回家看看”的判决,但履行方式却显得“敷衍了事”。庐阳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支持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诉请,五个子女也答应前来探望,但子女来到老人家门口,却连屋门都不愿进,草草“看”了一眼便了事。这种形式上的探望显然不能让老人感受到子女的孝心和亲情。
此外,法院判决要求子女必须探望老人,可实际上子女压根没法履行。据了解,肥西县法院的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便遇到了一些子女表示,对老人要求“常回家看看”的诉求表示理解,但自己在外打工,客观上根本没有相应的时间“常回家看看”。
对此,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表示,目前针对子女探望老人次数的问题,法律上确实没有明确的标准,在判决中,法官通常会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子女的探望次数。
“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及在外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存在着如何界定‘关心精神需求’以及问候没有标准等问题。”童广飞说,在以往的诉讼中,也多次出现过老人赢了官司输了亲情的案例,为了不让司法程序成为亲情的“终结者”,不仅需要法官们在处理案件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审判技巧“解开心结”,他还建议应明确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探望指数”评判标准。
上海新规: 子女拒不探望老人或影响当事人信用
新闻延伸: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
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上海的法院也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起诉,做出相关判决,要求子女回家或者到养老机构探望。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这一生效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对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都将带来一定的影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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