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文 吴之如/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进一步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工作。按照《规定》,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属打击报复行为。(4月9日《人民日报》)
以个人举报为主要形式的民间反腐,已经成为中央和地方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新生力量。许多“老虎”和“苍蝇”,都是被个人举报“揪”出来的。正因为如此,中纪委于2013年开通了网络反腐平台,受理个人举报,更大限度地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此次有关部门出台保护、奖励举报人政策,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将会进一步激发出公众参与反腐积极性。
然而,媒体盘点近年采用实名举报的个人,有的达到反腐目的,有的因举报丢了饭碗,有的吃了官司,有的甚至为此丢了性命,令人五味杂陈。特别是,此前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职务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也正是因为畏惧被举报者的疯狂报复,所以人们大都选择了保护自己隐私的匿名举报。
不可否认,个人举报是把双刃剑。目前我们的公民建设比较滞后,在整体公民素养还不高、法治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个人举报同样存在隐患。比如,目前个人举报大部分只能靠文字、照片、视频等,从这些途径“揪”贪官,容易流于表面化。此外,个人监督的力量比较薄弱,不仅易遭到报复,同时还可能带有不良动机或泄愤情绪,这让个人举报往往“真假难辨”,其客观性及权威性会打折扣。特别是,一些不法之徒打着网络反腐幌子,散布谣言,或泄私愤,或诈钱财,严重损害了个人举报的公信力。
可见,既要充分发挥个人举报的反腐作用,也要对这条渠道加以规范。特别是,实名举报既是一名正义之士应有的本性,也是规范民间反腐的必然要求,应大力倡导。然而,实名举报更易遭到“实名报复”。
因此,实名举报,更需要实质保护,保护举报人,是反腐题中之义。这就要求,在倡导公民参与反腐的同时,要建立起完善的保障机制,提高个体反腐者规避、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对实施报复者,严惩不贷。再者,反腐机构应该更加关注个人举报,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主动回应质疑,及时介入调查,并迅速、详尽地公布调查结论。更重要的是,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个人举报的消极面,努力将民间反腐纳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