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精神赡养方面重申家庭成员“常回家看看”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要“常去院看看”。如果子女等家庭成员拒不探望老人,老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探望的义务。(4月7日《新闻晨报》)
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虽然“常回家看看”入法,却不被公众看好,因为缺乏必要的“严厉”,的确,“常回家看看”对于一些人来说,很难实现,面临的现实困难很多。既有时间的障碍,回家看看需要要足够的时间,也有经济上的障碍,有些外出务工者远在千里之外,为了省钱,他们一年甚至几年才能回一次家。更有交通工具的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为“常回家看看”难以顺利实现,这也使得“常回家看看”成为了事实上的“观赏性法律”。不过,虽然难以现实,却并不代表着“常回家看看”入法没有意义。
实现“常回家看看”,虽然有难度,但需要争取条件实现,因为“常回家看看”有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也有利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上海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其实,上海的做法是将“常回家看看”细化,更具操作意义。一方面是主要针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另一方面是老人提起诉讼,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已生效的判决,相关信息将会归入信用平台,换言之,这是对拒不回家看看的惩罚。现在老人入住养老院的不少,但能够“常回院看看”的不多,这让老人更觉得难受。当老人觉得忍无可忍的时候,谁来帮助老人?只有法律。因此,法律应该更加细化,要不断增加惩罚措施。这才会使“常回家看看”真正落地。
一边是老龄化速度节节攀升,另一边是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这对于“常回家看看”更具倒逼意义。这就需要使“常回家看看”更具有操作性。这首先要突破监管和执行的困境,法律需要明确。其次,要不断增加惩罚措施,逼使那些拒不回家看看的子女能够回心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