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小柏和小超(均系化名)是合肥市太湖路小学的学生,两人在教室打闹,导致小超左前臂着地并骨折。因赔偿问题,小超将学校及小柏诉至法院索赔。日前,合肥市中院已审结此案,判决学校、小柏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5日17时,小柏与小超两人放学后,按学校安排在教室打扫卫生。期间,小超在教学楼走廊上用杂物扔向小柏,小柏则用手中拖把挥向小超,结果小超向后退时摔倒,左前臂着地。后小超至安徽省儿童医院就诊,诊断为左尺桡骨双骨折。2015年8月,司法鉴定小超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小超将学校及小柏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事发前后学校的监控视频显示一直无教职员工出现,被告小学对原告在校受伤的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小超、小柏存在相同的过错,故两人均应承担20%的责任;太湖路小学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学校赔偿小超各项费用共计3.5万余元;小柏及其代理人赔偿小超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太湖路小学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院。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