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30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条例明确规定,单位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的,一旦构成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关条例的制定 ,一直受到省人大代表的关注。今年省人代会期间,曹振萍等11名省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出台《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据了解,去年12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已对《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多方征求意见于今年3月21日形成了《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张万方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具体化,并与预防职责等相对应。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对未履行预防职责和未采取预防措施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因此,草案修改稿新增了三条法律责任,包括“未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的”、“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以及“未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易发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加强监督制约的”。
近年来,每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件数和人数均呈上升趋势,群体性腐败、关键岗位、重点领域职务犯罪现象突出。草案修改稿要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协调工作的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