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医疗纠纷,老人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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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医疗纠纷,老人该如何维权?
先读读典型案例,再看看法官支招
□程磊 张昭 记者 马冰璐
 

3月24日,省统计局发布数据称,预计“十三五”末,安徽省60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突破120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比重达19%左右;每5个人中就有一名60岁以上老人。伴随着老年人口迅速增加,我省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

与此同时,因年老体弱,老年人不可避免地需要就医诊治,也难免会遭遇就诊时健康权受到损害的情况。面对医疗纠纷,老年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为此,近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对合肥多家法院审理的涉老医疗纠纷典型案件进行了简单梳理,并邀请法官给予点评、支招。

案例1:医生开错药,大妈获赔近5000元

今年63岁的谢大妈(化名)因甲状腺亢进症前往合肥市某医院治疗,谁知在遵照医嘱服用药物后,病情却愈发严重,甚至发展到住院抢救,被下发病危通知书的地步。后经抢救分别住院两次数10天,谢大妈的病情才稳定下来。

事后,谢大妈与医院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后因协商不成,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面对谢大妈的索赔诉请,医院方辩称,门诊医生确实在开药环节存在过错,但从后续的谢大妈身体检查数据来看,开错药并未造成不良影响,故请求法院驳回谢大妈的诉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医院方在诊治谢大妈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一定程度上延迟了谢大妈病情的及时治疗,但与谢大妈诉请的损害后果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仅存在10%的医疗过错参与度。

最终,法院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判令该医院赔付医疗费等各种支出的10%近20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方在诊治中存在过错,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医院方过错给谢大妈的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伤害,符合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律规定,故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过错参与度等,计算出赔偿金额。

案例2:治疗致突发休克,患者获赔2.4万元

2012年6月初,年过五旬的张先生(化名)因皮肤瘙痒到合肥市某附属医院诊治,经急诊科诊断后,张先生被医护人员快速推注静滴静推,即时发生呼吸困难和休克症状。之后,张先生被以“过敏性休克”予以急救,并住院治疗23天才痊愈出院。

事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赔偿金等共计6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对张先生的治疗存在一定过错,治疗行为与其突发休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建议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对于该鉴定结果,双方均表示赞同无异议,但医院认为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数额过高。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支付张先生24000元,张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法官点评:张先生去医院看病,和医院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由于医院方在治疗过程中的失误,造成张先生突发休克,损害了其生命健康权,构成了医疗事故,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律上,对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有着详细的认定标准,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法院将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案例3:治疗后病情恶化,大妈起诉维权

孙大妈(化名)做家务时不小心扭了腰,经检查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事后,她听说某医院拥有新型治疗仪器,遂前往接受治疗。治疗后,她的病情确实有所缓解,但没过几天,她便发现症状依旧,甚至还出现双脚发麻的情况。

经协商,孙大妈和医院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方在返还治疗费7000元的基础上补偿其3000元,之后双方再无瓜葛。

谁知,此后,孙大妈的病情症状愈发严重,经诊治必须施行手术,需要手术费用7万元。面对孙大妈的再次索赔,该医院以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拒不理睬。孙大妈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病例经医疗事故鉴定确定为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协议,但孙大妈对自己病情实际情况不知情,该协议“显失公平”,属于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或变更情形。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孙大妈和医院重新签订调解协议,约定由院方赔偿其治疗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官点评:医院方在治疗结束后,已经与孙大妈达成赔偿协议,而且所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订立、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医院方之所以接受再次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因为法院调解是有法律依据的。孙大妈在未进行医疗事故及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形下,对自己被误治的后果仅以为是效果不佳,对于需要后续治疗费用的严重性不了解,构成了重大误解,因此第一份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支招:遭遇医疗纠纷,老年人该如何维权?

那么,老年人在遭遇医疗纠纷时,该如何切实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童广飞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医患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自行协商;二是行政解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三是司法裁决。如果确实通过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属于医疗事故,且未能达成赔偿协议,那么就可以诉至法院提出索赔。

对此,最高法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确定非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合肥市肥西县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陈咏峰提醒,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需要确定人身伤害是由医疗事故造成的,还是非医疗事故造成的,两者的赔偿标准也不一样。另外,他提醒,广大老年患者及其亲属,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一定要在清楚自己的病情的情况下再与医院方达成赔偿协议,切勿因盲目自信而放弃自己应当得到的更大权益。维权时要依法、理性,不要因自己不理性的过激行为触犯刑法,从而导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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